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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国证监会在对高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高鑫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企业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10年8月9日,高鑫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高鑫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高鑫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高鑫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A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高鑫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高鑫公司股票1万股。
(4)高鑫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高鑫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高鑫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高鑫公司控制丙公司的成本,高鑫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B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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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表述中,的是( )。
    A.发起人的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以下B.发起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发起人只能是自然人D.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B.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0%

    C.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任

    D.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描述不恰当的是()。

    A、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责任

    B、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C、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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