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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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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
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
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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