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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作业及答案1

1、文字作品
本题答案:
是指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符号的组合形式表现一定思想、感情的作品。
2、戏剧作品
本题答案: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著作权法》
本题答案:
是调整著作权人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标权
本题答案:
是商标注册人对于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权利。
5、商标续展权
本题答案:
是注册商标权人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权利。
6、简述演绎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本题答案:
基于演绎作品产生的著作权与己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存在,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简述外国优先权。
本题答案:
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
8、简述本国优先权。
本题答案:
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中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
9、简述商标的取得方式。
本题答案:
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包括根据合同转让取得和割据法律继承取得。
10、试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本题答案: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11、试论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
本题答案: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三者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且均会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总体上来看,实用新型是对形状、构造的新设计;而外观设计则是为了使产品能引起美感,它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在通常情况下,它与发明者或设计者的技术构思无关。因此,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产品外观进行改进,从而起到装饰性的作用。但就发明而言,它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而言,它们有以下区别:
  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4、在国家规划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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