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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经济法》作业及答案1

1、题目: 从下列四个题目中任选一个进行课程论文撰写(一篇论文满分为100分): (1)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2) 析我国当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危害性 (3) 论产品缺陷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4) 我国社会保障若干法律问题的完善 鼓励根据自身工作或业务体验,适当自调题目,撰写与经济法相关的论文,建议增加副标题以突出论文主题。
本题答案:

分析我国当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危害性

  ——以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分析  

  摘要:电视购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在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发展建设等方面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很多。为了给电视购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必须改变。明确电视购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规范电视购物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播出机构、购物公司和购物频道在电视购物的两种模式中法律地位不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电视购物,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电视购物作为无店铺销售的一种模式,综合了以往零售商业的优点,又与信息时代的社会特征相结合,被称为是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连锁店之后商业零售发展史上的第四次革命。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电视购物方便快捷的特点已被不少消费者所认可。但是伴随电视购物行业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现象也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不仅威胁到经营者利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商业市场的混乱。

  一、电视购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的宣传语言,低俗的宣传内容。电视购物销售的商品大多是家居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不管商品功效如何,都在节目中通过虚假的现场演示、名人或体验者信誓旦旦的现身说法、电脑制作效果的手法,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甚至有些电视购物节目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衣着暴露,内容低趣、庸俗。

  (二)产品质量低劣,价格混乱。电视购物中最集中的问题是所售产品质次价高,消费者所购商品和节目中介绍的性能相去甚远,甚至以玩具或样品冒充真品,以所谓“低价格高性能”诱骗消费者。电视购物简化了中间的流通环节,节省了流通费用,它的零售价应低于实体店零售商品的价格,但很多商家为了谋取短期暴利,价格严重背离了市场规则。如一双进价120元的“保健皮鞋”,电视购物卖到了300多元,比商场的售价还高。此外电视购物的产品大多是普通的商场难以买到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进行价格对比,经销商利用这一点在节目中吹嘘自己拥有其他类似商品不具备的功能或者特性,随意定价。

  (三)虚假承诺,售后服务无保障。电视购物中的商品一般都标榜采用高科技材料、国外最新科技,承诺使用后无效果或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事实上只是随便找个厂家委托生产,产品没有详细的说明书,包装没有明确注明厂名、厂址,消费者根本无法知道产品的性能、成分、生产厂家等信息。电视购物企业往往是无资金、无住所地、无固定人员的三无商家,根本不具有“三包”售后服务能力。经销商通常都是通过外地卫星频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宣传、销售,一旦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想要退货或使用中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要么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种种障碍;要么是根本无法联系到商家。一项有关电视购物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0%的人对电视购物的售后服务持否定态度。

  二、电视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从电视购物这一新生事物产生的环境来看,这种结合了娱乐、信息与知识的特性,贯穿着“教买不叫卖”理念的无店铺零售形态的家庭购物方式,因为是典型的不见面交易,经营者常常打出“店庆”、“促销”、“多买多优惠”的旗号,这些带有诱惑的宣传,吸引了消费者的目光。电视购物搭建的平台,已经被某一些不良商家用作非法竞争的理想场所。该行为的危害不仅限于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同业竞争者的破坏,甚至因为其特殊性,还威胁到整个市场中经营者的利益,导致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侵害。一方面,在电视购物的环境里,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各种电视频道技术与不见面的经营模式,为了牟取暴利,违背良心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轻易获得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伤害了国家良好的竞争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轨迹,同时对电视购物的行业也是巨大打击。因此,需要我们严厉遏制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善高投诉率的现状,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三、电视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建议

  我国对于电视购物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多散见于相关法律条文的个别条款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相关的规定。第二,由各大部委与省、市人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或地方区域的部门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执法机关工商总局或广电总局为主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这些文件,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中出现的违法现象,特别是其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从以上这些法规实施以来的情况可以得到,“相关部门对电视购物的整体监管是非常滞后的,一般都是出现一个问题,引起不良后果以后,才针对此现象出台一个具体的规定,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这样一来,虽然有不少法规却没有完整体系,这对整个市场秩序是很不利的。特别是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的广电总局,出台的管理法规的效力级别比较低,导致最终威慑力与执行力都不理想”。为了更好的顺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至于出现修订又不能适用的情形,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主要是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修改法律原则条款,新设置一个一般条款是目前面对电视购物行业通行的模式。因此,在现行法中增加一般性条款,借此囊括商业市场中出现的所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最终增强法的广泛适应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间比较早,很多方面都已有缺陷,为了完善商业市场竞争秩序,更好地保护一切市场主体,本文建议予以修改完善如下:

  一是完善电视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制度,具体做到补充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方面责任,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提高行政的处罚方面的力度;二是完善电视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参考其他国家与地区有关惩罚力度,如大多的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明确承认惩罚性损害赔偿;三是完善电视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分配问题,增加电视台责任与义务,增加专家及名人责任。

  参考文献:

  {1}党得强.论电视购物的法律规制[J].社科纵横,2009,(9).

  {2}蒋恩铭.广告法律制度(第一版)[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241.

  {3}雷远.浅析对虚假电视直销广告的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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