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模拟卷(一)

  • 试卷类型:模拟试卷
  • 是否开通:请登录后操作
  • 测试次数:200次
  • 总试题量:5道
试题类型: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试题预览
  • 1、[主观题]案情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周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刘乙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一声“我是刘乙”就昏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于是二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身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 2、[主观题]案情:
    江汉区公安分局釆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甲盗窃案,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江汉区检察院以甲涉嫌盗窃罪为由起诉到江汉区法院,
    一审法院江汉区法院判决其盗窃罪,处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甲上诉,江汉区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其罪名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故变更罪名为抢劫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之后定期宣判,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
    被害人乙在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荆门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荆门市中院审查后将审查报告层报湖北省高院处理。
    湖北省高院后指定江汉区法院再审,江汉区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甲不仅涉嫌抢劫罪,还涉嫌诈骗罪,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9年。
    问题:
    1.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判决甲抢劫罪,处10年有期徒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2.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判决宣判时生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荆门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江汉区法院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3、[主观题]案情:
    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A市一家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该公司股东张某欲将其所持的5%股权转让给李某。2016年6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股权合计1000万元,分四期付清,每期支付250万元;李某依约如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5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随后经东方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张某所持有的5%股权变更至李某名下。
    2016年10月3日,因李某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张某旋即以李某根本违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次日,李某支付了第二期转让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后续两期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张某以已解除合同为由将四笔转让款全数退还给李某。
    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与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改进东方公司现存的三座中型燃煤锅炉的脱硫技术。安达公司组建了技术团队,购置了相关设备与材料,进驻东方公司开展锅炉脱硫改造的工作。2017年4月10日,A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拆除A市所有中小型燃煤锅炉的行政决定。该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障碍。
    2017年6月1日,东方公司因订单量大幅度增加,需扩大生产规模,与嘉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2017年9月1日前建成厂房两间;厂房交付后10日内东方公司支付嘉美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嘉美公司每迟延交付1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
    2017年7月4日,东方公司发现正在修建的厂房墙体不宜,存在安全隐患,后经调查又发现嘉美公司所派的建筑工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东方公司遂与嘉美公司商议:拆除已建成部分,并由嘉美公司重新选派合格的工人继续该建设工程。嘉美公司表示接受并提出工期需延长一个月,东方公司同意。嘉美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交付两间厂房。经验收合格后,东方公司支付了194万元工程款,并向嘉美公司说明所扣除的6万元为迟廷交付的违约金。
    钟某为东方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2.5%,其担任东方公司的管理人员,后于2016年底离职,到其他公司工作。2017年11月3日,东方公司(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召开全体股东会就公司增资扩股相关事宜进行表决,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8000万元增至1亿元,持有80%表决权的股东同时通过了东方公司的增资方案,方案第三条规定“不在公司工作的股东,不能参与本次增资扩股”。
    2018年1月,东方公司的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股东会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了该年度具体分配方案,方案载明“上一年度的利润于2018年2月28日前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决议生效后,董事会以所剩利润应当用于提取任意公积金为由拒绝在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时间截止前分配利润。据悉,钟某自入股以来从未分得利润。东方公司为美化办公环境,决定购置一批实木家具。2018年3月4日,东方公司与红杉家具公司(以下简称红杉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交付后,东方公司发现该批实木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影响美观和使用,于2018年4月1日向A市M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杉公司更换家具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判决红杉公司败诉,红杉公司未上诉。
    【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李某应当如何维护其合同权利?
    3.安达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4.安达公司是否有权向东方公司请求补偿?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5.东方公司扣除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东方公司是否可以向嘉美公司请求赔偿?为什么?
    7.东方公司股东会的增资决议和增资方案第三条是否有效?为什么?
    8.董事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9.试分析钟某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 4、[主观题]【案情】
    甲计划在家乡开办一个祝矿加工厂,向县环保部门申请相关环保许可,经过3个月没有接到任何回复,遂自行开始生产。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甲的钮矿加工厂和乙的磷矿加工厂分别向河道排污,导致下游农作物大面积死亡,遭受巨大损失。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甲的工厂进行了检査,发现没有环保许可证件,遂吊销了其工商许可证,并当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要求甲当场缴款。甲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县环保局法律顾问代表县环保局出庭,并当庭口头表示代表县环保局改变处罚决定。
    【问题】
    1.县环保部门对于甲许可申请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和乙的责任如何确定?
    3.县环保局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法律顾问代表县环保局出庭应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5.县环保局改变行政行为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若甲对原行为不服,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6.甲除了诉讼还可以寻求哪种救济方式?
  • 5、[主观题]案情:
    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日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伸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输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问题】:
    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2.海淀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
    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交付1000万货款。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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