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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醉酒者搭乘出租汽车无人员陪同,驾驶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服务。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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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经常大量饮酒会引起肝硬化

B、醉酒可以提高驾驶能力

C、经常大量饮酒可导致酒精依赖

D、不应该让醉酒者操作有危险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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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管理中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别包括治安事件、管理服务类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下列()属于管理服务类事件。

A.暴风雨侵袭

B.醉酒者闹事

C.打架斗殴

D.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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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庄园小课堂,周朝时人们怎么洗澡【单选题】泡温泉是时下不少人养生的好选择,但下列哪种人不适合泡温泉?【2020年11月27日蚂蚁庄园小课堂答案】A.眼疲劳者B.醉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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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急性乙醇中毒患者救护的措施中,下列哪项正确?()

A、对烦躁不安者使用吗啡

B、降低室温

C、昏迷者取头高体位

D、对醉酒者使用纳洛酮

E、对任何患者都是首先催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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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醉酒驾车导致恶性事故频发,从今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者将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理.醉酒者体内过量的酒精会麻醉抑制人体的()

A.呼吸系统

B.循环系统

C.消化系统

D.中枢神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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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不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对涉嫌走私(尚不构成犯罪)的物品予以扣押

C、行政拘留

D、对可能危及他人的醉酒者限制人身自由至其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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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坐地铁(城铁)安全防范措施错误的是()

A、热天时,可以在站台、大厅、出入口、通道内久留,因为那些地方很凉快,以防中暑

B、失明、失聪、智障等残障人士、行动不便的老人、学龄前儿童及醉酒者,须有人陪同进站乘车

C、禁止擅自触动行车设备

D、候车时要站在安全线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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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单选题)关于呕吐物的气味,下列哪项是正确的()(本题1.0分)
A、单纯饮食性胃内容物无任何气味
B、呕吐物酸臭味,可考虑肠梗阻存在
C、呕吐物若出现粪便味,提示食物在胃内滞留时间过长而发酵
D、呕吐物为未消化食物并有浓烈的酒味,见于大量饮酒后或醉酒者
E、呕吐物为刺激性蒜味,见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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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治安与违法犯罪预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或嫌疑人,如果按法律规定适于当场处罚的,应当予以当场处罚
B:对个别混在群众中的煽动、指使者要予以揭露,在适当时机将其带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C:对精神病、醉酒者在大庭广众闹事、出丑、伤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D: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在接到报案或指令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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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长期从事醉酒及酒精中毒研究的医生发现,一般情况下,醉酒者的暴力倾向远远高于未饮酒或适度饮酒者。据此,该医生断定,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容易喝醉酒。以下哪项最严重削弱了这位医生的断定?()

A.一些从未喝过酒的人也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

B.在喝酒喝上瘾时,人们往往会行为失控并出现暴力行为

C.当人们喝醉酒时经常会采用暴力行为发泄心中的不满

D.当一个人醉酒程度很高时,已经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即使有暴力行为发生,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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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午夜时分,酒吧6号台的客人已经喝了两三个小时的酒,其中有两个客人已经喝的差不多了,言语之间已经口齿不清了,这时,服务员一如既往前去为客人提供服务,却被客人无端的训斥一顿,客人还借此闹事。在场的员工无法控制局面,只能请当班经理前来处理,如果你是当班经理,该如何处理此事?请从以下选项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做法:()

A、首先稳定客人的情绪,尽量将闹事者拉开。

B、让同行的没有喝醉的客人一起劝说醉酒者。

C、若事态严重,应立即通知保安部派人前来协助处理。

D、拨打110,让警察前来处理此事。

E、请未喝醉酒的客人将醉酒的客人带回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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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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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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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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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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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贲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一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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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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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庄园今日答案11月27日蚂蚁庄园今日答案最新11.27我国古人对温泉的开发利用不止泡澡,还包括以下哪一项?A.灌溉农田B.打铁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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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1.本试卷主要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2.请先仔细阅读给定资料,然后按照“申论要求”在给定的答题卡上作答。3.请务必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4.不准折叠答题卡!二、给定资料1.2011年5月7日,31岁的长春市民李女士醉酒驾车肇事,被交警部门带走调查。8日,这名两岁孩子的母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这是醉酒驾驶入刑出台后,长春市区内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7日22时许,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跃路与支农大街交会处附近,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左转弯时连续撞击3辆出租车后停下,出租车的司机迅速报警。经初步勘查,事发时,肇事的黑色奥迪轿车顺着飞跃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驾驶员李女士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够细致,连撞3辆经过此路口的出租车,同时,驾驶员李女士有醉酒驾车的嫌疑,交警将其带回大队调查。“当时,黑色奥迪轿车内共有5人,李女士、她的丈夫还有其丈夫的3个朋友,5人都喝了不少酒,驾驶员李女士算是最清醒的一个,事后,5人都被我们带回了大队调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汽车产业开发区大队事故科科长刘长榆说。8日2时许,李女士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出来了,达到8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我真的知道错了,家里还有一个两岁的女儿没人照顾呢,这可咋办?”李女士后悔奠及,痛哭流涕。李女士31岁,是长春市一家公司的职员。据她回忆,22时,她驾车沿飞跃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支农大街处左转弯时,看见前面人特别多。当时为了躲避行人,左转弯时拐急了,刹不住车子,撞上了前面一辆出租车,随后又撞上了两辆在等红灯的出租车。“我只是注意躲行人了,没有看见旁边还有车。”李女士说事发后自己都蒙了。刘长榆说,李女士初领驾驶证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3日,距事发时还不到7个月,是一名新手。按照新的“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李女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交警部门刑事拘留,这是醉酒驾驶入刑出台后,长春市区内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她很可能被法院判处拘3个月到6个月,罚金1000元,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9日下午,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李女士。她称以前很少喝酒,即使喝酒了也从来不开车。“当天就是有点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抓,喝了两瓶啤酒后还开车。”李女士说,自己知道新规定在5月1日开始实施了,她认为自己醉酒驾车被警方刑事拘留的处罚并不是很重,“这样的处罚对于醉酒驾车的人应该是一个教训。2.2009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醉酒驾车引起多人死亡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另外有80%的网友认为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理过轻,起不到震慑作用。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对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使用套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将对驾驶员一次扣清12分。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这往往是一杯啤酒就能达到的效果。根据新规,酒后驾驶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就会扣满分停止使用。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将扣分清零后驾驶证才能恢复使用。酒后驾车尽管是交管部门一直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机安全意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处罚太轻也是原因之一。南宁车友小徐在车友Q群里表示,执行这样的新规,实在太好了,以后有饭局,无论谁劝酒都有理由回绝了。小徐也提出,交管部门严管酒后驾车,但测量的仪器一定要够精准,因为这可关乎车友驾照重考的大事情。对于酒后驾车一次扣12分的规定,南宁私家车车主黄女士在车友Q群的讨论页面上留下一个“大拇指”的表情。她说,这样的规定实在太好了,相信不会有司机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在得到车友们的认同后,她接着说:“以后我对丈夫放心多了,以前他总说喝一点酒开车没事,出台如此严格的交规,估计他没这样的胆量顶风违法。”3.根据司法部2008年的一份研究数据表明,我国每年酗酒肇事立案400万起,全国每年有10万人死于车祸。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有数据表明:今年1月初至6月底,因酒后驾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13起,死亡14人,在刚刚过去的七月份一个月内西安城区就查处酒后违法行为243起,其中查处醉酒驾车94起,这其中还不包括侥幸逃脱的。前段时间在西安西大街就有一起酒后肇事,当时车速近80码,连撞两车都没停下。目前,交警部门对于一般被查出的酒后驾车,能采取的就是扣证、拘留等措施。4.2009年3月11日14时40分许,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左武、王际鹏等3名交警,驾驶巡逻车在繁荣路和前进西街交会处执勤时,发现一男子从一家饭店走出,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沿前进西街向南行驶。交警驾车追上该车,示意驾车男子在路边停车。男子停车时正在打手机,这也是交通违法行为,男子被叫上警车接受处理。交警发现,该男子是长春市某局干部董某,驾驶的是公务车。交警对董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他每百毫升血液含有84毫克的酒精,属于酒后驾车,要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董某说:“我是××局的,你们照顾一下。”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左武表示必须依法处理,不能徇私,董某在后座打了他肩背部两下。下车后,董某又指着左武的鼻子说:“你等着,咱们以后有碰到的时候!”紧接着骂了一些污言秽语,并狠狠照左武的头面部打了一巴掌。左武的两名同事拦住董某,打了110报警电话,巡警赶来将董某带到辖区派出所。5.整治“醉驾”,对官员不应网开一面。接连几起酒后驾车导致的血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如何处置醉驾官员”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广州番禺某镇被查时称“醉驾是工作需要”的纪委书记梁某就是其中一个。媒体调查发现,梁某19日晚被查,然而事发当晚梁并未被拘,次日上午还照常上班。番禺警方解释称等抽血结果出来后再拘并无不妥,公众则质疑“这样做会给醉驾者逃脱惩处的机会”。依据有关规定,在强制抽血的检验结果出来前,有醉酒嫌疑的驾驶员应该被控制而不能放回去,除非当事人出现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如此看来,番禺警方对醉驾官员梁某的惩处就有了袒护之嫌——这种做法,既伤害了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也容易使醉驾问题转化为领导干部和民众之间的矛盾。醉酒驾车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问题,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所以,醉酒驾车是醉酒者对公共规则和公共安全的侵犯,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员、强者与弱者的矛盾。也就是说,公众的“敌人”是无视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官员或者富人。但是,如果执法者在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中不能公正执法、严守程序、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地惩处每一个违法者,就会很容易激起民众敏感的愤怒,从而使本属公共矛盾的醉驾问题演化为官民矛盾、官民对立,甚至官民冲突。如果平民违法必究,而有些官员则能依靠权力的羽翼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这将使法律缺乏公信力。在这种语境下,公众将会对“公正执法”充满怀疑,对法律能否平等地惩罚违法的官民充满不信任。因此,每逢有针对某个社会问题的专项行动,舆论的眼睛总是本能地顺从着民众而紧盯官员群体,很自然地将“能否一视同仁地惩治官员”视为执法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以“有罪推定”逻辑紧盯每一个执法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印证自己的猜想。在这种舆论的聚光灯和放大镜下,执法者哪怕有一点儿程序瑕疵,也会被敏感的舆论抓住不放,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口。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就可能激化成严重的官民矛盾,邓玉娇案是这样,胡斌飙车案也是这样。番禺警方违反程序让醉驾的纪委书记“照常上班”,显然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矛头指向醉驾者,而指向官官相护,指向法律对官员的包庇,指向违法不受追究的特权。本是醉驾者与公众的矛盾,很可能演化成民众与官员群体的矛盾。这种矛盾转化,既使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又激化了官民冲突,更有害于醉驾问题的整治。如果官员违法受到袒护,人们还有什么理由尊重法律呢?人们可能因此沉浸于官民冲突的受迫害想象中,而忘记了醉驾是一种公害。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能敏锐地感受到公众的情绪。所以,在针对醉驾的执法上,越是涉及官员的案例,越是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做到透明公开,一视同仁,绝不护短,借此向公众传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消除公众的疑惑。6.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无非有赖于两个层面:一是驾驶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二是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来说,关于出行的公共道德仍然处于建设当中,这种滞后必须依靠法律的制约加以弥补。尤其是在一个饮酒渊源深厚的国度,缺少法律条文的制约无异于闹市纵虎。酒驾者为何敢上路?原因有三:一是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有媒体报道,不少驾车者在暗访中自信地宣称饮酒不会影响自己的“车技”“只要意识清醒,开车不会出事”。这种侥幸心理从何而来?纵观酒驾前后涉及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饭店,还是作为消费者的驾车者、坐车者,对酒驾无一不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显然,我们的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氛围。而这种安全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从学校,包括大学、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做起的。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二是社会公德缺失。尽管交警部门几乎天天严查酒后驾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饭店甚至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边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临检的线路。媒体曝光的酒驾肇事案中,很多肇事车辆已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但一些酒驾者仍然抱着“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能搞定”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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