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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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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夫妇离婚的时候,女儿已经7岁,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后判决女儿归小林抚养,小林的妻子由于想念女儿,想去探望,但是遭到小林拒绝。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给付抚育费B.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C.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D.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