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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商场长年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管理下的作品作为商场的背景音乐,2003年,音著协向甲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商场支付使用费。谊商场拒绝支持。2004年,音著协将谊商场诉王法院。音著协认为:该商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用,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辩称:音著协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只是受委托对相关音乐著作权的权益进行保护的非营利社会机构,没有权利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另外商场播放的背景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且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商场使用这些音乐作品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  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1)音著协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该市场?  (2)商场是否构成侵权?如商场不构成侵权请分析理由;如构成侵权,请说明侵犯了著作权人何种权利。  (3)在什么情况下,商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不需要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相关标签: 著作权人   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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