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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地税局在2011年3月份纳税检查中,发现甲企业有偷税行为,于3月2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罚款30000元和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甲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县地税局于3月3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4月10日前缴纳所偷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计30000元的罚款。4月10日为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甲企业开户行冻结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企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4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地税局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企业应先复议再起诉,所以于4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请问: (1)县地税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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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
    A.市纺织总会在未缴纳罚款情况下不可以直接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市纺织总会提出要求或者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C.若市纺织总会以真实意思表示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经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D.若市地税局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
    E.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可以作为支持市地税局稽查局有关征税行为的证据

  • A市甲县地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存在少报账目,逃避缴纳税款问题,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向A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A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将罚款改为5000元,吴某认为A市地税局不负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人民法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地税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甲县人民法院或者A市地税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 A县地税局查出B企业在1999年上半年隐瞒产品销售收入5笔,偷税数额8,000元,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税款8,000元,处以偷税数额3倍的罚款。B企业不服,在缴纳了8,000元税款后,向C市地税局(为A县地税局的上一级地税局)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A县地税局通知B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了罚款24,000元,B企业不服,再次向C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C市地税局对于B企业不服强制执行措施的复议申请很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A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B企业随即向A县地税局要求退还已扣缴的罚款,但A县地税局认为复议决定并没有要求退款,且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未被撤销,表示暂不退款,待有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结果出来后再处理。 C市地税局受理B企业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后,复议期已满仍未作出复议决定,B企业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法院审理本案期间,A县地税局进一步查明,原来所认定为偷税的5笔销售收入,实际上只有2笔有确凿的证据,另外3笔难以认定,且按3倍罚款也确实过重,因此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改为补交税款3,000元,罚款1倍。B企业以税务机关已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愿意接受新的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B企业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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