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从甲县农村收购木材14立方米,凭一张已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拟将木材运往乙县,途径木材检查站时,被该站以“无证运输”为由予以扣留。木材检查站经立案调查,决定对木材予以没收,开具了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的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实物收据。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未使用过,凭自己合法办理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有违法,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此案该如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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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并并变更()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A.《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机动车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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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A、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B、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C、船舶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D、出境、入境的船舶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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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A.乡级B.市级C.县级D.省级 -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