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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相关标签: 离婚诉讼   扶养费   美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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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依中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B、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C、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甲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D、不予受理

  • 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A、对

    B、错

  •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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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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