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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掷杀伤力巨大的炸弹至乙位于居民楼6楼的家中,意图炸死乙。炸弹爆炸后炸死乙,并未造成其他任何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既遂)B、爆炸罪(未遂)C、故意杀人罪(既遂)D、故意杀人罪(既遂)与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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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施某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施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应当以二者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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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
    B.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
    C.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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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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