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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长期居住地是法院判决赔付的依据之一,根据《民法通则》,以下关于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不除外

B、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C、住所地按最近的有相关证明的地址确定,如租房合同等

D、经常居住地按最近一年居住时间最长的地址确定,但要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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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址应写其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

    A、住所地

    B、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C、经常居住地

    D、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一批,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卖方所在地,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后,双方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先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后,甲公司又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自己案件积压过多且甲公司自愿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将本案移送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自己管辖本案对当事人更为便利为由立案,并要求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移送本案

    C、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遂裁定不予受理

    D、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遂将本案移送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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