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1997〕359)规定:保障金的使用每年应参照什么比例安排使用?
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每月5‰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