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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梅永,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梅永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梅永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梅永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梅先生的诉讼请求。梅永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梅永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梅永”改为“尤永”。后梅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梅永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永”更名为“梅永”。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B.姓名权属于相对权C.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D.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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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
    A.干涉他人姓名权
    B.盗用他人姓名
    C.假冒他人姓名
    D.乱给他人起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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