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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
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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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要素的变化,有时并非等待社会生活的变革而变化---也就是说,即使社会生活没有发生显著变动,语汇、语音和语法都可能悄悄地起变化,语汇的变化比较显而易见。这段话直接支持的观点是:()
    A.语言要素的变化并非完全受社会生活支配
    B.语言要素的发展变化是经常存在的
    C.当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时,语言要素的变化比较明显
    D.一般地讲,语汇变化较语音变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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