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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甲公司于2003年5月5日在A市与A铁路运输公司(以下称A公司)订立运输合同,请A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所在的B市,交付给乙公司。2003年5月5日货物发出后,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货物已经发出,预计7日后到B市。2003年5月10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而焚毁。甲、乙两公司就该批货物的风险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甲公司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由乙公司对运输中的损失承担风险。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自己在这个合同中属于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因此,应由A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有义务向A公司追究责任,风险由甲公司承担,与乙公司无关。
A公司则提出:货物是在B铁路公司(以下称B公司)负责的区域内焚毁的,铁路公司运输的特点是各负其责,在将货物交给B公司后,自己已经完成了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甲、乙两公司应当直接向B公司主张权利。
后来,甲公司得知:在该批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在2003年5月7日已经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出售给了丙公司,约定在运输到站B市交货。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建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应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要求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损失。乙公司认为有道理,便正式向丙公司提出主张:丙公司应承担该批货物的损失。
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运输中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认为运输中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该批货物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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