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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未到期时,丙公司宣布破产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乙公司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清偿债务,则乙公司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请求清偿债物,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公司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相关标签: 保证人   债权人   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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