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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签发金额为650万元的汇票,用于支付从乙公司购买汽车的货款,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11年6月26日,付款人为丙公司。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该汽车不过户。其后,甲以该批汽车作价650万元,丁公司以现金75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戊有限公司。戊公司成立后使用该批汽车。
2011年10月份,丁公司欲退出戊公司。经甲公司、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丁公司从戊公司取得退款750万元后退出戊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丁公司仍为戊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丁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戊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400万元。
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65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庚要求戊公司提供担保,戊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汽车应过户到本公司。”庚向丙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丙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戊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1年11月份,戊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庚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汽车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该批汽车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以汽车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相关标签: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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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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