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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丙保留对该汽车的处分权,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
(5)合伙企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12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2012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合伙企业所在地,合伙企业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A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A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建议合伙企业改变该批货物的用途,同时向合伙企业承诺适当降低货物的售价。合伙企业接受了A公司的建议,但要求延期一个月付款,A公司同意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公司,同时通知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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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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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该合伙企业应如何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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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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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的出资为现金1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丙保留对该汽车的处分权,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
    (5)合伙企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12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2012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合伙企业所在地,合伙企业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A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A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建议合伙企业改变该批货物的用途,同时向合伙企业承诺适当降低货物的售价。合伙企业接受了A公司的建议,但要求延期一个月付款,A公司同意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公司,同时通知了合伙企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丁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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